罪犯王永卿,男,1968年6月19日生,漢族,高中文化,住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海光南村。

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4)蘇1202刑初148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王永卿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王永卿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6月12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5)蘇12刑終6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經查,罪犯王永卿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王永卿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