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8-11 瀏覽次數:344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4)蘇0685刑更15號
罪犯馮雨,曾用名馮春梅,女,漢族,大專文化,無業。
罪犯馮雨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決已生效)。
判決宣告后,罪犯馮雨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決定對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6月5日,罪犯馮雨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決定對馮雨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5月16日,罪犯馮雨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9月4日決定對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12月6日,罪犯馮雨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馮雨的書面申請書,于同月16日立案。
經查,罪犯馮雨于2024年12月6日在山西省襄汾縣人民醫院生育女嬰一名,目前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