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顏建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8-11 瀏覽次數:284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4)蘇0685刑更10號
罪犯顏建紅,女,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罪犯顏建紅因犯詐騙罪,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前罪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顏建紅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決定對被告人顏建紅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8月5日,罪犯顏建紅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顏建紅于2024年7月22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婦幼保健院生育女嬰一名,目前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顏建紅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