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8-11 瀏覽次數:282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4)蘇0685刑更5號
罪犯馮雨,曾用名馮春梅,女,漢族,大專文化,無業。
罪犯馮雨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決已生效)。
判決宣告后,罪犯馮雨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決定對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6月5日,罪犯馮雨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決定對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暫予監外執行屆滿前,罪犯馮雨以其懷孕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并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馮雨進行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和醫學條件審核,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日出具了(2024)蘇06法鑒審字第0002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馮雨此次醫學鑒定時B超示單胎、中孕、胎兒存活。醫學診斷為中期妊娠,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本院認為,罪犯馮雨系懷孕婦女,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馮雨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