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顏建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8-11 瀏覽次數:201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4)蘇0685刑更2號
罪犯顏建紅,女,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蘇0685刑初423號刑事判決,罪犯顏建紅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前罪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顏建紅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顏建紅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顏建紅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