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琳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8-11 瀏覽次數:294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4)蘇0685刑更1號
罪犯徐琳婷,女,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蘇0685刑初423號刑事判決,罪犯徐琳婷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徐琳婷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徐琳婷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徐琳婷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