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的設計,突然成了別人的校徽?

張先生是北京市某美校復校后第一屆工業設計專業學生,1981年從學校畢業,之后從事設計和管理工作,現任北京某藝術設計公司總經理。30多年前,張先生曾創作了一幅名為《雙手創造美》的美術作品,該作品以兩只平展交叉的手組成漢字“美”,巧妙融合了“雙手”與“美”的意象。

這個充滿巧妙構思的圖案,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斬獲了多個獎項,不僅被定為張先生母校的?;?,收錄于學校簡史和五十周年文集中,還被用于中小學美術課堂教學,成為業內公認的經典設計作品。2018年,張先生為該作品辦理了著作權登記,進一步明確了權屬。

直到2024年,張先生偶然發現姜堰區一所藝術類學校的?;站购妥约旱脑O計作品“撞臉”了,核心圖案幾乎一模一樣。更讓他生氣的是,這個圖案不僅被掛在學校大門,印在招生簡章、錄取通知書、校內旗幟等物品上,還多次出現在與該校相關的網絡宣傳中。

張先生遂委托代理人依法進行取證,并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姜堰某校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庭交鋒:“合理使用”能否成立?

“我們是從公開出版的圖案書上找的,不算侵權!”姜堰某校在法庭上辯稱,校徽圖案源自公開出版物,未明確圖案權屬,且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使用該圖案屬于課堂教學合理使用。此外,學校主張已于2024年7月停止使用被控侵權標識。

靖江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提供的設計草圖、獲獎證書、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形成完整鏈條,可以認定張先生系案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而將姜堰某校的?;张c張先生美術作品對比后發現,除顏色差異外,主要圖案部分的形狀基本一致,整體視覺效果上差別較小,構成實質性相似。

“教育機構不是侵權的'免罪金牌'。”針對學校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辯,承辦法官指出,合理使用≠隨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關于學校的合理使用情形,僅限于“為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且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不得影響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學校將案涉作品作為校徽、學校標志用于學校裝飾裝潢、學生活動用品、招生宣傳等場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構成對張先生作品發行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即便學校自述使用的圖案源自公開出版物的情況屬實,也不應未經權利人許可而使用。

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獨創性、藝術價值、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權時長、使用范圍、主觀過錯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

法官提醒:

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不僅體現在視覺呈現,更包含創作者的智力投入與藝術表達。教育機構尤其是藝術類學校,肩負著培養創新意識的使命,更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避免因“疏忽”或“僥幸”觸碰法律紅線。本案明確了教育機構使用他人作品的邊界——即便用于校園場景,除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外,必須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即便使用方式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也需要核實作品權屬,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踐行“尊重原創、保護創新”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