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5刑更6號 罪犯王娟,女,漢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8804170647,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淳化街道金山路1號31幢1014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淳化街道西城村廖家莊7號。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5刑初691號刑事判決書,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娟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生效。2025年5月30日,罪犯王娟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審理。 經查,罪犯王娟于2025年5月26日生育一子,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其申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娟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自2025年8月4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二O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