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暑期,外出游玩成為大眾釋放壓力、愉悅身心的熱門選擇。然而,在景區游玩的過程中,若不幸遭遇意外受傷,責任該如何認定?近期,如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景區游玩意外受傷引發的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五一假期,已經退休的原告周某跟隨兒子小周來到了某商務休閑服務區度假,父子倆在景區進行沙灘摩托娛樂項目過程中,原告不慎從沙灘摩托車后座上摔落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醫治療,經診斷事故造成原告胸部損傷,肋骨骨折,掌骨骨折,鎖骨骨折,醫院對原告進行了鎖骨、肋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原告共計支付醫療費四萬余元。原告出院后便將經營該景區的某商務服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沙灘摩托娛樂項目具有危險性,被告作為景區項目經營管理者,對項目參與者負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更高的風險告知責任與危險防范救助義務。被告在原告參與沙灘摩托娛樂項目前未對原告盡到完全的風險告知義務,在原告參與沙灘摩托娛樂項目過程中僅提供頭盔未向原告提供其他必要的防護、保護措施,亦未對沙灘摩托設備進行限速設置等技術操作,更沒有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為原告提供安全保障,故被告應對原告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作為一名已年逾60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1萬余元。

法官提醒:旅游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至關重要。景區作為經營管理者,有責任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和配套服務。對于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和項目,應當以明顯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確保游客充分了解潛在風險。同時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應急措施,以預防游客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情況發生。作為游客,要加強自我安全防范意識,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參與任何游玩項目都要量力而行,嚴格遵守游玩規則和注意事項,切莫因追求一時刺激而忽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