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駕乘人員開車門時疏于觀察,導致后方車輛或行人猝不及防撞上車門造成傷亡的事故頻發,成為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隱患。如果乘車人開車門致人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乘客“開門殺”引發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厘清了相關方法律責任,更為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敲響警鐘。

   2020年6月20日晚,張某駕駛小轎車送公司同事回家。車輛在小區內南北向通道臨時停下后,在后排乘坐的焦某未充分觀察后方情況便打開右側車門,車門與正在同向行駛的葉某所駕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葉某倒地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機動車駕駛員張某與乘客焦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張某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隨后,葉某起訴索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保險范圍內賠償120577.22元。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認為乘客焦某作為事故責任人之一,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故向法院起訴追償。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對焦某是否存在合法的保險代位求償權?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有權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追償: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醉駕;車輛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本案中,焦某作為乘客,“開車門時疏于觀察”的行為不構成上述任何一種法定情形。因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無權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向其追償。

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或經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物質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依據上述合同條款,保險責任依附于“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笆褂眠^程”不僅包括駕駛員駕駛車輛的運動狀態,駕駛員停車后乘客的上下車行為也屬于駕駛員完成運輸服務中的必要環節,不能將兩者單純割裂開來。焦某雖并非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但其開車門行為系在張某允許下使用車輛的行為,亦屬于駕駛員使用被保險車輛的一部分。因此,焦某開車門導致第三人受傷,屬于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故,依據保險合同條款應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實施理賠后再行向焦某代位求償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開門殺”事故危害巨大,一次疏忽可能帶來沉重代價!本案警示所有交通參與者:駕駛員應在不妨礙他人通行的安全區域停車,尤其避開非機動車道和人流密集區;在車輛停穩后,駕駛員和乘客均應履行高度注意義務,仔細觀察前后方路況,確認安全后方可開門;騎車人和行人途經停放機動車時,務必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并提高警惕。開車門前多一秒觀察,路途中多一分謹慎,就是對生命健康最負責的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