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作為高層住宅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運行直接關系到業主的人身安全。然而,電梯突發故障導致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近日,靖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小區電梯墜落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物業公司被判全額賠償業主損失。

劉女士居住在靖江城區某高層住宅小區。該小區交付后一直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去年的一天,劉女士在小區內乘坐電梯下行,不料電梯運行途中卻突發故障,墜落至3層,導致劉女士摔倒受傷。受傷后,物業公司隨即撥打120,將劉女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劉女士為十級傷殘。事后,劉女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靖江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據劉女士所述,事發時她處于站立狀態,因電梯內無扶手未能及時防護導致摔倒。而物業公司則辯稱,其委托某電梯公司對小區內電梯進行過專業維保,事發前的兩次維保記錄都顯示電梯正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其已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電梯維保義務。此外,其不清楚劉女士乘坐電梯發生意外的具體經過,即使劉女士受傷是因乘坐案涉電梯導致,但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發生意外時,應該做好自我安全防護,避免產生不必要損失,因此劉女士自身對傷情產生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法院認為,劉女士事發后即由物業公司送往醫院治療,主訴為電梯事故致摔倒后腰部受傷。物業公司雖辯稱不清楚劉女士發生意外的具體經過,但并未能提供案涉電梯事發時段的監控錄像用以否認劉女士是乘坐電梯受傷,且結合物業公司為劉女士墊付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情況,應認定劉女士因電梯墜落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

物業公司作為案涉電梯的管理人,對小區內電梯負有安全管護義務,對小區業主也有安全保障義務,但物業公司僅提供事發前電梯維保記錄,不足以證明其對電梯墜落不存在過錯且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最終,物業公司被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電梯墜落致人損害屬于特殊侵權情形,在此類案件中,過錯舉證責任適用倒置原則。具體而言,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存在電梯墜落之事實,且因此受到損害,就應當推定電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過錯,受害人即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電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若想免除責任,需自行舉證證明自身對電梯墜落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若其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則依法推定其對電梯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