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人民法院)關于罪犯楊軍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淮安 發布時間:2025-07-24 瀏覽次數:791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關于對楊軍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5)蘇0831刑更2號
罪犯楊軍,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蘇省金湖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3119750730341X,漢族,高中文化,金湖縣振揚林化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湖縣黎城街道荷韻佳苑7幢一單元502室,戶籍地金湖縣黎城街道黎城村五組3號。曾因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2020年8月24日被金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罰款人民幣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非營運機動車,2020年1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罰款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5年5月28日被金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其患有疾病未能收押。
2025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25)蘇0831刑初92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軍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生效后,楊軍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現將罪犯楊軍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有異議,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間,如對罪犯楊軍監外執行申請有異議,請于2025年7月29日18時前書面或電話向本院提出意見。
公示時間:2025年7月24日至7月29日。
聯 系 人: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倪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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