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5〕蘇通女獄減建字第60號

    罪犯霍玉,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刑初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霍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霍玉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保持內務衛生干凈整潔,與同犯正常相處,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按時完成作業、參加考試,作為車工能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好工藝要求,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霍玉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