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7-23 瀏覽次數:302
2020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刑初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霍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霍玉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保持內務衛生干凈整潔,與同犯正常相處,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按時完成作業、參加考試,作為車工能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好工藝要求,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霍玉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