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顯榮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7-23 瀏覽次數:299
2020年1月16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刑初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顯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上繳國庫。李顯榮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2月2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終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李顯榮在入監初期法律意識淡薄,通過學習改造,能認罪悔罪,反思自身罪行帶來的危害,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曾因違反站隊秩序、路遇民警未禮讓、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該犯能夠遵守監規,服從民警管理,強化安全意識,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顯榮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