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5]蘇錫獄減建字第17號

罪犯姜永培,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000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姜永培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7)蘇刑終91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姜永培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姜永培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