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關于對陳霞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5)蘇0102刑更7號

 

2025年71日,本院作出(2025)蘇0102刑初73號刑事判決,以陳霞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五千元;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現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陳霞以2025年3月9日剛產子,目前尚在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受理。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