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只想體驗美發店的免費拍照活動,卻被一步步誘導充值三萬余元,稀里糊涂地成了“合伙人”。等回過神來,錢卻要不回來了,這可怎么辦?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老年顧客被誘導“投資入伙”美發店的合同糾紛,判決撤銷合作協議、退回“投資款”,有力維護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4年6月某天,黃女士在常去的某美發店理發時,店員告知店內正在搞活動,因其是會員,家屬可以免費參與拍照、抽獎。回家后,黃女士將消息告訴了自己的婆婆李奶奶,表示有時間可以去店內看看。

次日,年近70歲的李奶奶帶著小孫子一起到店,工作人員熱情招待,為其化妝拍照。在等待洗照片的間隙,工作人員將李奶奶帶到店內二樓,稱要領照片需先充值,充值后才可以抽獎,充值款項可以在店內消費。李奶奶覺得自己已經接受了相應服務,不好拒絕,故通過微信充值了8000元。

隨后,工作人員拿出一份紙質合同,介紹說這是充值的款項憑據,每名會員都要簽字。李奶奶認為自己既已交費充值,簽訂合同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保障,加之其年紀大、視力差,看不清楚密密麻麻的條款,便在工作人員引導下簽了名字。

簽完字后,工作人員態度卻立馬轉變,告知李奶奶“合同簽好了就有法律效力”,必須按照合同向其店內投資。

原來,這并非店員誘導簽字時聲稱的“充值憑據”,而是一份《合作協議書》。根據其中條款,乙方(李奶奶)需向甲方(美發店)支付合作費用51000元,甲方贈送乙方5000元現金券,可自用或介紹親友消費后提現;乙方介紹顧客來店消費后可享有分紅。

李奶奶頓感恐慌,連忙稱自己并不清楚合同內容。工作人員則進一步施壓,稱其已在合同上簽名,如果不配合將承擔法律風險;如果配合履行合同,只需要支付31000元活動價即可。

在店員的言語誘導下,李奶奶又分四次刷卡補充支付了23000元。兩天后,店員聯系李奶奶領取了電視機、玩具等禮品。

隨后的半個月里,李奶奶越想越覺得不對勁,這才把上述事宜告訴了兒媳黃女士,黃女士多次與美發店溝通退款未果。2025年2月,在黃女士幫助下,李奶奶訴至法院,認為合同簽訂存在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美發店退還合作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于《合作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協議書中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但美發店未在該協議書中簽字,加蓋的印章也并非公章,故法院認定案涉《合作協議書》成立但未生效,對李奶奶并未產生約束力。

第二,關于支付款項的性質問題。李奶奶向美發店共支付了31000元,但其僅在支付第一筆8000元時有預消費充值的真實意思,后續付款行為系在被誘導下完成,并不清楚款項性質。其次,美發店作為上述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就條款內容向李奶奶進行提示說明。但案中美發店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說明義務,對此應承擔不利后果。再次,按照一般消費者理解,美發店營業的主要內容為提供生活美發,結合李奶奶年齡、日常消費水平及無美發消費史等情況,其預消費儲值31000元不符合常理。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李奶奶對上述《合作協議書》的簽訂及相應付款行為存在重大誤解,故準許其關于撤銷該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李奶奶向美發店支付的多筆款項中,其中第一筆8000元,雙方均認可為預消費儲值,故予以確認;對于后續付款23000元,合同撤銷后理應返還;美發店向李奶奶交付的禮品應視為贈與,在已完成交付的情況下無需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被告美發店返還李奶奶23000元。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致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合同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經營者以免費服務為餌,利用老年人信息辨別能力弱、維權意識低的特點,通過話術誘導、脅迫簽訂所謂的“合作協議”,構成了對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的嚴重侵害。當事人在商家刻意混淆下誤將投資協議當作消費憑證,構成“重大誤解”,符合合同撤銷要件。

在此提醒消費者:預付款消費存在較高風險,凡涉及簽合同、大額支付等,務必要求逐項說明條款,留存溝通證據,對“投資”“入股”“分成”等非消費表述保持高度警覺,切勿在未看清、未理解的情況下簽字。特別是老年群體,遇到類似情況時,務必及時告知子女或親友,共同商議決策,不立即簽字、不輕信口頭承諾, 一旦感覺受騙或權益受損,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報警或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