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法官一次次開庭,為我們無數次調解、溝通,他們用善良、勤奮和智慧,捍衛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字跡工整的感謝信,一筆一劃間洋溢著對法官專業素養和為民情懷的由衷感謝。這背后,是一起歷時5年有余,橫跨執行、執行異議之訴、債權人代位權之訴的復雜糾紛,是3名承辦法官司法擔當的接力傳遞,更是吳中法院對“如我在訴”理念的生動實踐。

一樁買賣竟變執行困局

執行法官鎖定“隱形”債權

2016年9月,某貿易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供采購用)》,約定某建設公司因建設某地產公司開發的某別墅工程需要向某貿易公司采購鋼材。合同簽訂后,某貿易公司依約向某建設公司供應鋼材,但某建設公司卻拖欠數百萬元貨款遲遲未付,某貿易公司因此將某建設公司訴至吳中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某建設公司支付某貿易公司貨款370余萬元。然而,某建設公司因投資失敗而未能清償該款項,某貿易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賬戶余額不足”——當執行法官陳建軍再次收到系統反饋時,他決定轉變思路。盛夏烈日下,陳建軍多次至某地產公司開展調查,終于在一摞摞施工日志中發現了關鍵證據,固定了某建設公司欠付債權的事實,遂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凍結、提取某建設公司在某地產公司的到期債權。

當“生存權”遇上“質押權”

法官抽絲剝繭錨定核心爭議

就在執行工作即將取得突破時,法院收到了一份執行異議。某地產公司稱債權未到期,實際施工人岳某也拿出一紙與某建設公司簽訂的《債權質押協議》,并據此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為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某貿易公司遂向吳中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當年采購的鋼材現在已用于房屋建造,其價值轉化應如何認定?該案承辦法官周宏抓住核心爭議,對某貿易公司供應鋼材及某地產公司開發別墅工程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認定某貿易公司供應的鋼材已經固化在某建設公司承包并由岳某實際施工的別墅工程上,相應的鋼材價值已轉為某建設公司對某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而岳某與某建設公司簽訂質押合同及辦理質押登記時,顯然對此情況已知悉,在此前提下,岳某與某建設公司以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方式取得優先權,從而排除某貿易公司的合法債權,存在規避執行的嫌疑。據此,法院判決認定,鋼材價值已轉化為工程款債權,岳某的質押權不能對抗某貿易公司的生存性債權。

從“躺平觀望”到“主動履行”

一筆“救命錢”背后的司法突圍

執行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后,某建設公司、岳某仍遲遲不向某地產公司主張工程款,且某地產公司依舊主張有關債權尚未到期。2023年初秋,某貿易公司又向吳中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要求某地產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70余萬元。某地產公司進一步提出,工程因質量問題等需扣減逾百萬的維修費和違約金,而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仿佛“人間蒸發”。

為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該案承辦法官江偉依法追加實際施工人岳某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并多次組織某貿易公司與某地產公司、岳某進行調解協商,但因爭議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期間,江偉還多次督促某地產公司與岳某就某別墅的相關工程款進行核算,并向各方釋明可通過司法審計確定某別墅工程的維修費和工程款,以盡快徹底解決糾紛。

岳某表示,自己僅對某別墅工程中某一標段的保修問題與某地產公司存在爭議,該工程另一標段的結算資料早已提交某地產公司,且其認為司法審計后相關工程款項也是支付給某貿易公司等債權人,對其無利,因而無意啟動司法審計。鑒于岳某的態度,某地產公司更是持觀望態度,樂見于數額巨大的工程款不予支付。而某貿易公司則苦于不掌握工程資料,無力啟動司法審計程序,該案似乎又陷入一盤僵局。

面對如此境況,江偉并未就此以工程款債權尚未確定而直接判決駁回某貿易公司的代位權訴訟,而是再一次細查案件材料,尤其是某地產公司據以主張扣除的某別墅工程的維修費及工程款。為查清事實,他多次實地走訪、調查工程施工情況,逐頁核對維修記錄與憑證,最終,他計算得出某建設公司就某別墅兩個標段工程至少有240萬元工程款可以支付。經向某貿易公司釋明,該公司明確可就其對某建設公司債權中的240萬元向某地產公司主張代位,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某地產公司直接向某貿易公司支付240萬元。

判決后,某地產公司不服,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后,某地產公司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240萬元付款義務。

“這筆錢真的是我們小企業的‘救命錢’,謝謝法院和法官們!”看著長達30頁的判決書,某貿易公司負責人哽咽道。一封感謝信,是榮譽,更是責任。吳中法院將繼續秉持“如我在訴”理念,持續以更精準的審判,更有力的執行,更高效的司法服務,為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化解糾紛、紓解困局,奮力書寫新時代司法為民新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