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法院)罪犯王加民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 發布時間:2025-04-30 瀏覽次數:11
罪犯王加民,男,1964年2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
本院于2025年4月9日作出(2025)蘇130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以王加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因罪犯王加民患“胰腺癌”,且發生肝內及周圍淋巴結多發轉移,應屬于非臨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規范判處監禁刑罰罪犯交付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王加民暫予監外執行。現將案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聯系電話:0527-82963128
聯系地址: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洪澤湖西路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