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蘇連獄假建字第012號

    罪犯王海峰,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蘇省海安市身份號碼320621198901123012,大專文化,漢族,圣德曼海安公司鑄一車間原生產調度,住海安市草壩南路51號15幢2303室。現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21刑初1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海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蘇06刑終19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王海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海安市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大隊調查評估意見為“具備假釋條件”,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擬提請假釋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海峰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