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李海青假釋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 發布時間:2025-07-10 瀏覽次數:164
罪犯李海青,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11424198711193715,漢族,河南省柘城縣人,初中文化,務工,住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五接鎮恒力民工生活區宿舍樓(戶籍地河南省柘城縣伯崗鄉聶莊村025號)。現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16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50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海青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9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李海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3次,且已于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確有悔改表現。河南省柘城縣社區矯正中心調查評估意見為“罪犯李海青社區矯正環境良好,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擬提請假釋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海青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