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蘇連獄減建字第116號

    罪犯王作春,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5303217014,原任邳州市物價局副局長(內退),住邳州市運河鎮歐洲商城。現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十監區服刑。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邳刑初字第4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作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五千七百零五元。王作春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徐刑二終字第1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7月4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邳刑初字第491號收監執行決定書將罪犯王作春收監執行(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執行。2019年12月2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7刑更425號刑事裁定不予減刑;2020年11月23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7刑更2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3年6月12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7刑更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2月15日止)。

    罪犯王作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于2023年3月、2023年10月、2024年6月、2025年2月獲得表揚4次,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作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