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魯德平減刑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 發布時間:2025-07-10 瀏覽次數:58
罪犯魯德平,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62119620425021X,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系海安市城建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住海安市海安鎮城南花苑6幢403室。罪犯魯德平于2008年5月至2021年9月間,先后曾擔任海安市(縣)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海安市(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海安市(縣)政府債務性管理領導小組常務辦公室副主任,海安市城建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現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8月22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21刑初1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魯德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五百四十一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9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魯德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雖偶有違規,但經民警教育后能及時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把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魯德平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