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蘇連獄減建字第111號

    罪犯魯德平,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62119620425021X,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系海安市城建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住海安市海安鎮城南花苑6幢403室。罪犯魯德平于2008年5月至2021年9月間,先后曾擔任海安市(縣)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海安市(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海安市(縣)政府債務性管理領導小組常務辦公室副主任,海安市城建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現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8月22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21刑初1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魯德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五百四十一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9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魯德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雖偶有違規,但經民警教育后能及時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把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魯德平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