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蘇連獄減建字第115號

    罪犯李裕勇,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號碼340103196912113519,漢族,大學文化,系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總監,曾任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業部(原業務二部)經理,住南京市雨花臺區軟件大道169號8幢一單元1201室,戶籍地南京市秦淮區邊營77-1號。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南京市秦淮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0日被依法延長留置期限三個月;現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九監區服刑。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蘇0104刑初6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裕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及罪犯李裕勇退出的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409.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江蘇省句容監獄執行,同年6月10日調入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李裕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獲得表揚5次,且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應當從嚴掌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裕勇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