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蘇連獄減建字第112號

    罪犯戴兆軍,男,1974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111974103000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住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養殖一場159號。曾因犯賭博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F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戴兆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參與共同退贓人民幣168000元,責令共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發還被害人,責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6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戴兆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雖偶有違規,但經民警教育后能正確認識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惡勢力犯罪罪犯,應當從嚴把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戴兆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連云港監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