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戴兆軍減刑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 發布時間:2025-07-10 瀏覽次數:140
罪犯戴兆軍,男,1974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111974103000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住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養殖一場159號。曾因犯賭博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F在江蘇省連云港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戴兆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參與共同退贓人民幣168000元,責令共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發還被害人,責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6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
罪犯戴兆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雖偶有違規,但經民警教育后能正確認識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惡勢力犯罪罪犯,應當從嚴把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戴兆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