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8

 

罪犯張宏,男,1973年7月4日生,戶籍所在地蘇州市。2013年8月30日因賭博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2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蘇0591刑初37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張宏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罪犯張宏以患有嚴重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進行審理。

經查,罪犯張宏患有2型糖尿病、冠心病、心肌梗塞后冠脈支架植入、高血壓病(1級,極高危),經過規范治療后,仍有血管廣泛狹窄,存在冠脈供血不足的情況,經組織診斷,罪犯張宏目前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罪犯張宏先行羈押共計六個月八天,剩余刑期為一年五個月二十二天。

本院認為,罪犯張宏患有嚴重疾病,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張宏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