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時不時地想要圖省事,做出“走捷徑”的行為,但往往卻因為認知判斷錯誤,反而栽了一個大跟頭。

王某是某小區業主。一天,她騎電瓶車上班時,看到距離自己樓棟較近的機動車道有車輛進入,為圖方便走捷徑,試圖“借助”迎面而來的車輛抬升道閘桿的時機從機動車道駛離小區,不巧剛好被正在下降的道閘桿砸傷,后送至醫院治療。王某認為,自己此次受傷,小區物業未盡到相關義務,存在過錯,應予以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王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物業公司辯稱,公司就出入小區的車輛和行人進行了分流,并在小區門口的道閘桿上張貼了相關警示標語,王某擅自駕駛非機動車從機動車道通行,她的受傷是自身過錯導致的。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小區設有非機動車道及機動車車道,機動車道閘桿上明確注明“一車一桿 請勿跟車 非機動車禁止行駛”的警示標語。由于該機動車道距離某些樓棟較近,確有業主走此捷徑出入小區。從機動車通行道通行的車輛,車牌已錄入物業管理系統的,裝置識別后道閘桿自動抬起;未錄入物業管理系統的,道閘桿由人工抬起。事發時監控顯示,對向車輛通過后,道閘桿開始下降。在此過程中,王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減速闖卡,被道閘桿砸到。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車分流是小區內安全的必要保證。王某作為住戶,理應知曉小區門口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流的規定。在明知進出小區有分道通行的情況下,王某仍然駕駛電動車從機動車道通行,違反了該規定。王某應當預見其駕駛電動自行車從機動車道通行的危險性,但其仍未予謹慎駕駛,其闖閘道行為系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當自行承擔受傷后果。同時,小區物業的服務管理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小區物業已在該小區大門設置分道通行,道閘桿上亦設有相應警示標志。王某強行闖桿時,小區物業人員雖未能保持觀察并及時手動抬起升降桿,但不能對其課以過重責任,僅存在一定的管理缺失責任。經法院認定,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過錯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確定由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王某自負80%的責任。

為實施必要的門禁管理,小區普遍在出入口設置了自動道閘。但提升小區規范管理水平,保護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僅僅安裝設備系統還遠遠不夠,物業公司需進一步提升服務意識、細化管理措施,對于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設備,應設置警示標語、加強宣傳提醒,并對業主的不規范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和規范引導,切實消除潛在危險。同時,每個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在駕駛或騎行通過小區出入口時,業主應主動停車觀察、減速慢行,避免尾隨其他車輛通過道閘,防止“走捷徑”引發安全事故,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與人身損害。作為小區一份子,業主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的合規管理,自覺遵守區域內公共設施設備使用的規則制度,共同營造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