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15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王會勤,男,漢族,1959 年 8 月 14 日生,公民身份號碼 410185195908142518,高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鎮王村村468號。2023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7月3 日被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5月20日經本院決定被執行逮捕,因患病未能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審。

2024年6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113刑初4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王會勤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并于同日向王會勤宣判。2024年10月22日,王會勤以其本人生活不能自理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送檢病歷材料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醫學檢查情況,王會勤腔隙性腦梗診斷成立,其雖自訴右側無力,但其右側肢體查體不配合,臨床專家對王會勤進行醫學檢查,也未發現右側無力相應的病理基礎,應當對王會勤收監執行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王會勤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