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1202刑更6號

罪犯王永卿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一萬元。罪犯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5期,現血液透析狀態,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本院審查后立案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0523-86391623.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