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建湖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68812時左右,被告人張某的朋友馬某為泄私憤便糾集了吳某、趙某等人在建湖縣美食城毆打了被害人王某。在斗毆中,馬某攜帶了事先準備好的一支自制獵槍,吳某、趙某等人攜帶了紅纓槍、砍刀,王某的腿部被趙某砍了一刀,吳某為恐嚇對方,持馬某帶來的自制獵槍對地上開了一槍。兩天后,吳某、趙某等人告訴被告人張某持槍、刀與他人斗毆的經過,并將槍拿給張某看,張某因擔心此槍支被公安機關發現而使朋友受處理,便講:“你們要這個東西干啥,不是好東西,趕快扔掉”。后張某當晚與趙某乘出租車將槍扔到建湖縣殯儀館西側、鹽淮路南側十米遠的河中。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幫助他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上述他的朋友都已歸案),遂根據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案發后的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作出的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