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良增,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江蘇省睢寧縣古邳鎮郭莊村。

  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了(2025)蘇0324刑初1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良增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在交付執行中,睢寧縣看守所以張良增患有高血壓為由,不予收監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了(2025)蘇03法醫審字第07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張良增目前患有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2型糖尿病伴蛋白尿,頸動脈及鎖骨下動脈斑塊,高血脂癥,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張良增收監執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