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債務枷鎖到信用新生 用司法智慧守護誠信底線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朱瑞 發布時間:2025-07-07 瀏覽次數:484
張某怎么也沒想到,自己作為一家電氣公司的小股東兼監事,竟會因公司破產背上1200余萬元的巨額債務。這家曾經營尚可的企業,因另兩名股東經營不善、應收賬款難以回收而陷入債務危機。2022年5月,吳中法院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然而在破產程序中,包括張某在內的三位股東未能妥善保管并及時移交公司財產、賬簿等重要材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滅失,管理人遂起訴三股東,要求三股東賠償因上述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經法院審理認定,張某雖為小股東,但在公司陷入危機前確實參與了經營管理,且作為監事未盡到監督職責,認定其存在不配合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最終判決三位股東共同賠償債權人損失1200余萬元。
“法官的解釋我認可,但另外兩名股東早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這筆巨額債務幾乎全壓在我一個人身上。”張某滿臉愁容地說。為了償還債務,他不得不變賣名下房產,即便成功賣出,所得款項仍遠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更讓他憂心的是,作為父親,他還要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房租等生活開支,沉重的債務負擔讓他一度對生活失去信心。
轉機出現在吳中法院啟動的類個人破產程序中。經調查,法院確認張某申報的財產情況屬實,且確實不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行為。調查還發現,張某在經營公司期間從未侵占過公司財產,公司大部分債權人也了解他的實際情況。基于這些事實,在某電氣公司管理人征得全體債權人同意后,法院批準對張某啟動類個人破產程序。最終,張某通過變賣房產清償了其余所有債務外,還向電氣公司債權人償還了250萬元。該賠償金額獲得了債權人會議全票通過,并授權管理人代表某電氣公司對張某簽署免責同意書,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對他的失信懲戒措施。
“感謝法院給了我重生的機會!現在終于可以卸下包袱重新開始了。”解除失信措施后的張某激動地表示。這起案件的成功處理,正是吳中法院依托吳中區企業破產保護服務中心,積極探索類個人破產機制的一個生動縮影。自2025年3月吳中區企業破產保護服務中心成立以來,該院已審結類個人破產案件8件,批準債務清償計劃2件,累計幫助債務人成功清理債務260余萬元,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開辟了一條司法救濟新路徑。
在推進這項創新工作時,吳中法院構建了一套獨具特色的工作機制。首先是建立誠信識別前置程序,將審查關口前移至執前督促、執行立案前,建立全流程誠信審查關卡。在破產保護中心設立的預審查小組與執行部門密切配合,推行“執行篩選+會商甄別”的雙向聯動工作模式,今年以來已引導20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提出類個人破產申請。在彭某的類個人破產案件中,法院通過聽證會的方式有效甄別出彭某是因失業及朋友飲酒聚餐后意外身故引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陷入債務困境,也讓參與聽證會的債權人充分了解其實際困境,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債務清償方案。
其次是創新“企業破產+類個人破產”一體化推進的“雙破”融合模式。重點針對為企業提供擔保或對企業負擔債務的實際控制人、股東等特殊群體,通過建立誠信評分機制,綜合考察其在企業經營中的行為規范程度、資金流向等因素,精準評估個人信用狀況。在張某的案件中,法院正是通過這種方式,督促其在承擔應有責任的同時,與破產企業管理人、債權人共同推動張某重塑信用,助其獲得重新創業的機會。
此外,法院還強化執行與破產程序的有機銜接。執行部門根據案件特點,梳理出7類應當引導申請類個人破產的債務人類型,今年以來已向預審查小組移送破產線索30余條。預審查小組通過關聯案件檢索、網絡查控等方式,綜合考慮債務人情況,及時研判是否將相關債務人移送類個人破產立案審查。同時,積極探索“預和解”機制,在移送類個人破產審查前,對具有預期收入且具備適當履行能力的債務人就債權債務進行“一攬子”協商處理,形成債務紓解方案,并讓債權人簽署預先免責通知書,以此銜接類個人破產程序。今年以來已助推8名債務人在移送破產審查前預先與全部債權人達成債務處置協議,并全部引導進入類個人破產程序。
“類個人破產程序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借鑒企業破產法理念,為誠實守信但陷入債務困境的自然人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吳中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高小剛談到,“這項創新既能讓誠信債務人重獲新生,激發創業活力,又能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多方共贏。”從背負千萬元債務到重獲信用新生,張某的經歷詮釋了“鼓勵誠信、寬容失敗”的司法理念。在吳中法院的積極探索下,越來越多的“誠實而不幸”者正在通過類個人破產機制走出債務陰霾,迎來人生的嶄新篇章。這一充滿司法溫度的創新實踐,不僅為市場主體提供了風險緩沖機制,更彰顯了法治文明進步的深遠意義。
下一步,吳中法院將繼續完善類個人破產工作機制,深化企業破產與個人債務清理的協同處理,努力形成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不斷貢獻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