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桂華不予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 發布時間:2025-07-04 瀏覽次數:34
罪犯于桂華,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219540914241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灌南縣李集鎮同興村七組25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3年11月9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10月8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灌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因于桂華身體健康原因,灌南縣看守所暫不予收押。
2024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724刑初246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王其銀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二、被告人于桂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該判決生效后。2025年2月14日,罪犯于桂華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并提交連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組織醫學診斷。經審核,罪犯“于桂華患有心功能不全、心臟瓣膜病、心房顫動、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參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條第一、二、和三款的規定,其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但未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于桂華不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