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敏江,男,2000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631200008013736,苗族,初中文化,無業,住貴州省黎平縣九潮鎮九潮村十一組。2024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4)蘇1391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孟敏江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判決生效后,罪犯孟敏江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查,根據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4)蘇13法鑒審字第0013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載明罪犯孟敏江目前患肝硬化失代償合并消化道出血,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決定對罪犯孟敏江暫予監外執行。    

  現本院將罪犯孟敏江暫予監外執行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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