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事故車被判“退一賠三” 二手車經營誠信才是“通行證”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韓亞光 發布時間:2025-07-03 瀏覽次數:998
二手車市場作為汽車產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性價比較高,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然而,由于二手車市場的特殊性,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往往面臨諸多風險,如車輛質量、售后服務等問題。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給二手車行業敲響了警鐘,誠信經營才是長久之道!
錢某通過二手車銷售人員馮某購買了一輛奔馳A200L二手車,并在某公司的展廳內與其簽訂合同,后支付首付款5萬元及GPS費用800元。合同中載明“乙方(錢某)對所賣車輛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已知曉并接受所購買車輛的車型和現實整體車況且自愿購買”;“雙方已實地看車,確保此車沒有重大事故。”沒過多久,錢某發現其所購車輛存在泡水、全損等未披露的重大事故。故錢某將銷售人員馮某、某公司和公司的唯一股東嚴某訴至吳中法院,主張銷售方欺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賠三”,即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的金額。馮某辯稱在交付車輛時,雙方對車況已進行了確認,故不存在欺詐的情形。某公司則表示該車輛系案外人張某借放在其展廳內銷售的,實際銷售方并非某公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與錢某簽訂購車合同的雖為馮某,但雙方是在某公司的展廳內簽署,且車輛也非馮某個人所有,而是某公司的,故應當認定某公司為合同相對方。馮某在代表某公司銷售車輛時隱瞞了車輛泡水、全損(實際車架號、發動機號與合同不符)的事實,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錢某有權要求某公司“退一賠三”。由于嚴某是某公司的唯一股東,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況下,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某公司應當對錢某“退一賠三”,嚴某應對某公司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車買賣欺詐糾紛,涉及合同主體認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及連帶責任認定等問題。法院的判決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厘清了經營者與銷售人員之間的責任。銷售人員在經營者的營業場地以個人名義與消費者簽訂合同,銷售經營者產品的,應依法認定經營者為合同相對方。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消費者應提高警惕,選擇正規渠道,詳細檢查車輛,并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賣方也應誠信經營,提供真實、準確的車輛信息,共同促進二手車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