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張宏暫予監外執行

立案審查公示

 

(2025)蘇0591刑更8號

 

2025年6月18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蘇0591刑初37號刑事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罪犯張宏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罪犯張宏以其患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組織診斷,結論為罪犯張宏系2型糖尿病,冠心病,心肌梗塞后冠脈支架植入,高血壓病(1級,極高危)的診斷成立,其經冠脈病灶經過規范治療后,仍有血管廣泛狹窄,存在冠脈供血不足的情況,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

本院經審查后已啟動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先行進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滿本院將依法作出決定,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間書面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聯系人:王莉、鄒旭敏,0512-66603502

 

 

二○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