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使用明星肖像,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06-30 瀏覽次數:653
老劉經營部是某品牌智能鎖的區域經銷商。2024年7月某天,老劉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告方竟是該品牌智能鎖的代言人某知名演員,稱老劉店鋪銷售印有其肖像的產品侵犯了其肖像權,要求停止侵權并進行賠償。
老劉又急又納悶兒,明明獲得了品牌方授權,怎么賣的鎖竟成了侵權產品?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肖像權糾紛案件。
2018年2月,某知名演員工作室與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書》,約定該演員擔任該品牌門及門控產品的“形象大使”,期限為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2020年3月,演員工作室與蘇州某品牌家居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書》,約定公司可使用演員肖像用于品牌門及門控產品推廣,合同期限為2020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兩份合同均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后應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演員的形象、表演及聲音,及時撤除包括第三方銷售方及平臺使用的所有產品及宣傳物料等,否則視為違約。
2019年8月22日,老劉經營部與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簽訂區域零售代理合同及授權書,獲得在市區代理銷售該品牌產品的授權,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負責提供印有代言人肖像的廣告宣傳物料及店面裝修陳列方案。
老劉隨后從上級銷售代理老趙公司處進貨售賣,老趙公司相繼取得了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及蘇州某品牌家具公司售賣相關產品的授權,授權期限至2023年1月17日。
2024年7月,該演員工作室將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蘇州某品牌家具公司、老趙公司、老劉經營部訴至法院,認為上述被告在服務合同期滿后,仍持續銷售印有演員肖像的產品并使用相關宣傳物料,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銷毀物料、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肖像權、姓名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
本案中,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對演員肖像的使用權于2020年6月5日到期,蘇州某品牌家居公司對演員肖像的使用權于2022年7月5日到期,但在超出授權期限后,兩公司仍向下游經銷商授權出售印有原告肖像的產品、提供宣發材料,并未及時通知和要求撤換。兩公司相關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和賠償責任。
老趙公司、老劉經營部作為經銷商,其銷售、宣傳行為客觀上確實構成了對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但二者的銷售及宣傳行為均基于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蘇州某品牌家具公司的授權,所使用的產品及物料也由該兩公司提供。作為下游經銷商,在獲得品牌方授權時,有理由信賴品牌方對產品及宣傳物料的合法性已做充分審查與保證。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者明知或應知相關授權已過期,因此,法院認定二者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期間,老劉經營部已主動撤下侵權產品及宣傳物料,相關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綜合考慮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及蘇州某品牌家具公司的侵權行為、過錯程度、影響范圍、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法院酌定賠償金額為8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蘇州某品牌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相關侵權物料,并連帶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老趙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江蘇某品牌科技公司、蘇州某品牌家具公司、老趙公司、老劉經營部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后,蘇州某品牌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肖像權、姓名權屬于人格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廣告代言是廣告主擴大商品影響力、提高商品價值的重要商業手段,同時也是代言人商業價值的重要體現。品牌方的超期使用不但構成違約和侵權,更擾亂代言市場秩序。
在此警示:代言合同或授權合同等到期后,品牌方繼續使用代言人肖像、姓名的權利即告終止,若無新的授權,此后任何使用行為(包括線上廣告、線下海報、產品包裝、宣傳物料等)均構成侵權,一旦被追究,可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多重法律責任,商譽也可能受到嚴重影響,得不償失。各市場主體應遵循合同約定、嚴守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履行合同,避免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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