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容易把反訴與反駁混淆,影響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反訴與反駁都是被告的訴訟權利,都是被告用于對抗原告的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手段。反駁只是在程序上或實體上以各種事實理由和依據,反駁原告的主張,原告不具備行使訴權的條件;與原告所請求解決的訴訟標的無關,以及否認原告的訴訟理由等。而反訴是反駁的一種特殊形式。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因此有必要把反訴與反駁的含義及異同作一辨析。

一、反駁是指被告提出各種理由來反對原告的請求,使其敗訴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訴訟手段。而反訴則是在已經發生的訴訟程序中,原訴的被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突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二、反駁的功能在于使原告的訴訟請求歸于失敗而得不到支持;而反訴的目的在于使反訴與原訴共同審理以抵銷或吞并原告的權利,或者使原告的權利失去作用。反駁的功能最大效用只能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得不到支持,而反訴除了吞并或抵銷原訴外,其請求的數額和范圍還可能大于原訴。

三、被告的反駁直接作用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則是通過反訴的成立而吞并或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其作用方式是間接的。

四、反駁屬于抗辯權,而反訴屬于請求權。

五、反駁對原訴是一種依存關系,隨著原訴訴訟請求的消滅而消滅;反訴則獨立存在不受原訴的影響,也不會隨著原訴的消滅而自動當然地消滅。

六、反駁是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展開的論證,并不向原告提出自己的獨立請求,不產生訴的合并審理;而反訴則是被告提出了一個與原訴有聯系的獨立請求,結果導致本訴與原訴的合并審理。

七、反駁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互排斥,若反駁成立,則原告的訴訟請求必定不成立;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則說明被告的反駁不成立。而本訴與反訴可同時成立,然后用成立的反訴去吞并或抵銷本訴。

現以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質量異議為例來進一步分析反訴與反駁在司法實務中如何區分。

1、如果原告起訴給付價金,被告以原告出賣的標的物有質量問題而拒絕付款,此時被告只須反駁即可,而無須提起反訴。因為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請求,而僅僅是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時法院只須審查被告的質量異議是否構成拒絕付款的反駁事由,不構成則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構成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2、對于被告以質量異議為由要求賠償或減少價金的情況是反駁還是要提起反訴呢?應區別情況予以對待,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0萬元,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標的物有質量問題提出質量異議,要求原告減少價金到15萬元,此時被告的質量異議應以反駁的形式提出。因為被告要求降低價金的主張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價金20萬元的訴訟請求是一種緊密的依存關系,如果原告的請求被告支付價金的訴訟請求不存在,則被告的要求減少價金的主張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隨之不存在。如果被告以原告所交付標的物有質量問題,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原告賠償損失,則被告應以反訴的形式提出。因此時被告的質量異議已構成一個訴,被告已向原告提出了實體上的給付請求,此時即使本訴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因質量造成損失的請求也可獨立存在。因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賠償數額可與原告依法成立的訴訟請求進行抵銷,而且可能出現抵銷后原告反欠被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