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批預付式消費群體性糾紛案件中,承辦法官將人民法院案例庫類案裁判規則運用于調解工作,解開消費“死結”,實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法官,我們理發卡里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他們可以繼續消費啊!我已經把他們的理發卡轉給另一家理發店了,卡上的錢一分沒少,去那接著用就行!”

2023年5月,小汪開了一家理發店,推出開業充值優惠活動,吸引了小譚等19名消費者辦理會員卡,并往卡中充值,用于在理發店內消費,接受洗剪造型設計等服務。然而,一段時間后理發店生意日益冷淡,到了2023年12月,小汪便決定關店,在沒有通知會員卡消費者的情況下閉店撤離。

2024年3月開始,小譚等消費者想到理發店消費,卻多次發現店門緊閉,撥打小汪電話卻無法接通,小譚等人認為小汪拿著大家的預付金“卷款跑路”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汪退還會員卡中的充值余額。

庭審過程中,小汪表示已將消費者的預付卡余額轉讓給了另一家理發店,消費者可以到那里繼續消費,因此拒絕退款。小譚等人則認為,小汪沒有提前通知就關店,也沒有詢問自己是否同意轉讓預付卡余額到別家消費,退還剩余的充值金額合情合理。

承辦法官審理認為,小汪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了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小汪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閉店撤離,導致原合同約定的服務提供方等關鍵履行要素發生根本性變更,消費者無法按原約定接受服務,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這種情況下,小汪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充值金額。

法官嘗試調解,但小汪一直覺得自己并沒有“私吞”預付金額,而是轉給別家店了,并不影響消費者接受服務,錢不在自己手上,沒辦法退款。小譚卻氣憤于小汪不通知自己就將預付卡轉讓的行為,表示并不了解接手預付卡理發店的服務質量,堅持要求退還卡內余額。此外,多數消費者向法官表示自己卡中的預付金額也不多,如果能夠與小汪和平協商解決是最好不過了。

承辦法官結合本系列案件“小額涉眾”的特點,綜合考慮消費者訴訟需求、維權成本等因素,認為促成當事人調解并快速履行是最佳的解紛方案。那么,如何將小汪態度由“拒絕退付”扭轉為“主動和解”就成為了本案的破局關鍵。

承辦法官聯想到近期參加的人民法院案例庫應用培訓,決定通過入庫案例尋找突破口。法官圍繞爭議焦點,在案例庫中輸入“預付消費”“合同解除”等關鍵詞,篩選出高度相似的參考案例,結合法律規定開展調解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07-2-137-001號參考案例裁判要旨明確:當出現門店撤離或者搬遷時,雙方訂立合同時的環境、地點均發生變化,經營者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服務,且該變化增加了消費者的履約成本,消費者有權拒絕更換合同履行地并有權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法官將案例打印出來,繼續跟小汪溝通:“你看這個案例,和你的情況很像。如果判下來,你不僅要退本金,還得承擔利息和訴訟費。要是上了失信名單,以后貸款、開店都會受影響。”

看到相似的情況和判決案例,聽著法官合情合理的解釋,小汪更加清晰地認識到了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表示愿意接受調解,還主動提出了和解方案。

最終,法官引導19件系列案件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其中12件案件當場履行,剩余案款小汪承諾三個月內退還消費者。三個月后法官回訪得知,小汪已按照調解協議約定履行完畢退款義務。

這一預付卡消費系列案件的“一攬子”化解,既避免了消費者陷入“勝訴易、執行難”的困境,又通過示范性裁判對廣大經營者起到警示作用,引導其自覺規范履約行為,從根源上減少類似糾紛的產生。

法官心語

預付式消費既使消費者享受優惠、降低消費成本,又能夠為商家鞏固客源、促進資金流轉。但其持續性、非即時履行的特征也帶來了諸多消費風險,在生活中,經營者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情況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行業健康發展。

在本次系列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高效實質化解糾紛的優勢,使得多起案件妥善解決,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這一做法也精準契合了新出臺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理念,該條款明確在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下,消費者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在此提醒從業經營者在面對預付式消費時,應堅守誠實信用原則,更為行業治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從“大海撈針”到“精確制導”,人民法院案例庫已成為法官辦理案件的權威指南。調解過程中,充分發揮入庫案例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具象化為清晰明確的裁判指引,更好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和教育功能,以“可視化”的訴訟結果預測做實定分止爭,解開“法結”、消解“心結”、破除“死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