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5)蘇錫獄減建字第12號

罪犯張強,男,2014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常州市武進區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F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蘇04刑初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蘇刑終29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17年3月21日送達、生效,于2017年3月30日交付江蘇省常州監獄執行,2023年3月16日調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改造。

罪犯張強在入監服刑后于2018年1月19日因勞動生產原因與他犯發生爭執,進而扭打在一起被予以短期管控一個月;在2020年5月9日因企圖報復行兇他犯被予以記過處分;在2022年9月8日因動手毆打他犯被予以禁閉10日,并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禁閉后被予以短期管控二個月。該犯在調入江蘇省無錫監獄后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18年1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2025年2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十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張強判決執行后所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終結執行,提供2023年8月3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蘇04執29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張強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