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波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5-27 瀏覽次數:367
罪犯管波,男,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06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8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5日被勞動教養二年;2015年2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12日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7年6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84年8月3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11月1日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11月23日曾因犯票據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3年7月16日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18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1年3月4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2015年5月29日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7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18年3月21日刑滿釋放。
2020年5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刑初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管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管波不服,提出上訴。案件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2020年9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終126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訴。判決于2020年9月29日向罪犯管波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管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管波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