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5號

 

罪犯陳桂根,男,1965年6月10日生,住蘇州工業園區。2014年7月21日因盜竊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4年11月12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2025)蘇0591刑初161號刑事判決,對罪犯陳桂根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陳桂根以其患有多發性腦梗灶、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陳桂根系高血壓病(3級,高危組),腦小血管病的診斷明確。罪犯陳桂根所患高血壓病未達到很高危的程度,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陳桂根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陳桂根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