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區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及預防對策
作者: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5-21 瀏覽次數:2456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世界范圍內已被列為吸毒販毒、環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近5年來,南京六合區未成人犯罪案件逐步增加。為了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對近5年來六合區未成年人犯罪作些分析并提出建議,望能引起社會的關注。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近5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在繼續以盜竊等侵財型犯罪為主要犯罪形式的基礎上,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暴力性犯罪和共同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其中共同犯罪在今年更加突出。
2、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以農民、無業居多,且文化程度較低,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同時,自2004年以來出現在校學生犯罪增多現象。
3、犯罪的盲目性較大,但近年來有組織、有預謀地犯罪開始呈上升趨勢。如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搶劫、敲詐勒索、聚眾斗毆等犯罪時有發生,甚至發生了不滿十四周歲有劣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入戶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4、報復刑犯罪的增多。這類犯罪較多出現在暴力型犯罪和破壞社會秩序類犯罪中。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青春期的迷惘未能得到及時疏導和幫助,容易使未成年人失去是非分辨力和控制力,甚至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2、社會上的拜金主義思潮、“黃賭毒”等不良因素以及影視、網絡不良信息是催生未成年人犯罪的“肥沃土壤”。
3、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和喪失,使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監督。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只規定了監護人的義務,但對監護人職責沒有相應的處罰制約機制,導致監護人的義務落實不到位。這類情況比較突出的是監護人因忙于生計而疏忽對“留守”未成年人教育。再加之少數家庭教育方法的失當,如過分溺愛或過于嚴厲等極端方式,激化了未成年人犯罪。
4、應試教育模式導致學校教育重智輕德,忽視法律宣傳和道德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極為淡薄和自我約束力下降,尤其是對成績較差的學生管理不力,甚至放任不管,導致在校學生犯罪增多。
5、家庭經濟困難或父母離異給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的創傷,再加上社會財富的兩極分化造成未成年人巨大的心理落差和不平衡,誘導未成年人犯罪。
6、過早輟學又沒有固定職業,造成未年人心理空虛和生活拮據,使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議
1、恢復和增強家庭的教育功能。國家和社會要依法構筑家庭保護的第一道防線,如針對目前社會上離婚數量有增無減的趨勢,且有相當部分夫妻離異后拋棄孩子卻得不到法律制裁的問題,應設立未成年人撫養保證金,為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對那些不履行監護人職責,甚至縱容、教唆青少年犯罪的家長必須予以及時而嚴肅的法律制裁。同時,家長也要注意對子女的教育方法,既要用親情慰藉子女的心靈,也要采取適當的管理、教育來約束子女的行為。家長還要注重自己言傳身教的作用。另外,社區或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家長就子女的教育方法進行交流和學習,幫助家長提升教育能力。只有每個家庭都真正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角色,才能多為社會培養一個有用人才,少一個不良少年。
2、應考慮實行12年制義務教育,并進一步改進教育方式。現行的9年制義務教育,客觀上使為數不少十五、六歲的未成年人過早地流入了社會。此時期的未成年人可塑性強與自律性差、低收入與高消費欲望的矛盾很容易使他們誤入歧途。從司法實踐中發現,大部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處于這一年齡段。從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角度來講,實行12年制義務教育迫在眉睫。當然,無論是9年制還是12年制義務教育,歸根到底還是要落到學校教育的實處。這就要求每一所學校在抓學生文化學習的同時,應注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增強孩子的是非觀念、法制觀念,培養學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教育主管部門應反思評價學校優劣的政策,廢除因出現學生違法犯罪而對學校評優的一票否決制,轉向重點考核學校對“問題”學生的幫教過程及實效方面上來,以提高學校在第一時間、第一場所對那些受到心靈創傷、行為不良學生進行及時“治療”的積極性。同時,學校應對表現不好、曾犯錯誤的學生應以教育幫助為主,不能剝奪他們的受教育權,避免學生對人生產生自暴自棄等消極心態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遠。
3、社會應切實承擔起對未成年人應有的責任。首先,應加大凈化社會環境的力度,將“黃賭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并對網吧、游戲機室進行嚴格的監管,杜絕未成年人染指其中,受到污染。其次,應努力提供就業機會,使閑散于社會中的未成年人(這里當然指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只要社會多提供一些就業機會,讓這部分過早走出學校大門,失去社會約束的人重新受到約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樹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勢頭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4、司法機關應轉變執法理念,全方位地落實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近年來,各級司法機關都將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傳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校聯系、少年維權崗所開展的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這些方式往往是針對在校學生進行的,但大量過早流入社會的未成年人卻處在法制教育的盲區,而這部分人正是未成年人中違法犯罪的主要群體。因此,這就有待于司法機關的法制教育往更實在、更廣泛的層面不斷發展和深入。而對于已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應將是否系初犯作為一個重要情節予以考量,切實體現教育和挽救的政策。未成年被告人中的大多數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別是司法機關介入后,對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響了一次警鐘,“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因此,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公安機關來講,對于能不送勞動教養的可不送勞動教養,能不逮捕的盡量不捕;對于檢察機關而言,能不訴的盡量不訴;而在審判中,對于具備緩刑條件的,則盡量適用緩刑。這么做,不僅能體現法律和政策的寬大,感化未成年人,而且能夠避免未成年人進入勞教所、看守所、監獄以后的“交叉感染”,對于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總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是一個系統工程,有賴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只要我們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一定能達到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