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金林明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立案公示

 

(2025)蘇0591刑更6號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864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罪犯金林明拘役四個月,該判決已生效。罪犯金林明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證明資料。經鑒定,罪犯金林明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啟動不予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現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我院將調查核實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意見反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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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512-66603532,周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