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款不翼而飛?法院:企業難逃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管颯爽 倪靜靜 發布時間:2025-05-09 瀏覽次數:1636
投資款交完卻石沉大海,項目合同遲遲不簽,遇到這種情況,投資者該怎么辦呢?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趙某經人介紹,與某公司“員工餐廳”項目招商負責人陳某洽談投資事宜,并當場向陳某個人賬戶轉賬28000元項目投資意向金,陳某亦以公司名義開具了加蓋公司公章的收據。此后,趙某多次催促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未果。原來,該款竟被陳某挪作私用。2024年,陳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刑。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投資意向金。該公司認為,趙某將款項打給陳某個人,公司并不知情,公司也是受害者,要求退還沒有依據。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陳某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對外招商,將取得財物占為己有,并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該公司應對陳某因簽訂、履行該意向金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趙某未能與該公司就“員工餐廳”項目開展合作,故對趙某主張返還意向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有賴于投資者理性決策與企業合規經營的良性互動。投資需謹慎,投資者要核實交易真實性,杜絕盲目投資,警惕投資中的“拖延戰術”、“人員蒸發”、“畫餅充饑”等危險信號。企業須壓實合規管理責任,加強高管職權約束,健全財務制度、用章管理,莫為職務侵占留空間,否則必將為管理漏洞“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