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就項目閘閥采購事宜向天天公司(化名)詢價,因甲公司指定需要建強公司(化名)生產的閘閥,故天天公司通過磋商獲得建強公司就該工程項目的授權,并將其與甲公司之間項目采購的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告知了建強公司。

后甲公司向建強公司詢價,建強公司在明知該項目與天天公司參與的項目為同一項目的情況下,利用其與天天公司磋商過程中知曉的價格信息,以低于天天公司的供貨價格自行與甲公司達成合作,并向天天公司發出《授權告知函》,終止案涉工程項目的授權。

天天公司認為建強公司單方面取消授權并利用授權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搶奪交易機會,侵害了天天公司的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建強公司是否侵犯了天天公司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本案中,天天公司將項目采購的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告知建強公司,上述信息為當事雙方交易磋商過程中才會知曉的事項,不為公眾所知悉,且項目采購單價是決定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具有商業價值,應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建強公司應承擔保密義務。

但建強公司在明知天天公司與甲公司向其詢價的項目為同一項目的情況下,利用其與天天公司磋商過程中所知曉的價格信息,以低于天天公司價格,自行與甲公司達成合作協議,該行為違反了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建強公司向天天公司賠償50000元。

商業秘密凝結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創造的智力成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一,能否保護好商業秘密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長遠發展。商業秘密一旦遭到泄露,將對企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企業經營過程中應增強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根據商業秘密的不同類型、載體形式和密級程度,制定差異化的保護措施,對涉密信息采取必要的技術加密手段。同時,要加強員工保密教育培訓,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做好商業秘密全方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