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4號

 

罪犯鄭升信,男,1971年1月26日生,戶籍所在地臺灣地區。

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761號刑事判決,對罪犯鄭升信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鄭升信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鄭升信系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頸動脈粥樣硬化,住院期間血壓逐步下降,藥物治療有效,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鄭升信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鄭升信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