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收 監 執 行 決 定 書

(2025)蘇0113刑更5號

罪犯孫婷,女,1990年4月25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11319900425162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堯順家園47棟3單元206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堯化村海子口隊3號。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蘇0113刑初51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孫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當日向孫婷宣判。孫婷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蘇0113刑他12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婷暫予監外執行。

2021年6月25日,孫婷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蘇0113刑他26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婷暫予監外執行。

2022年5月19日,孫婷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蘇0113刑更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婷暫予監外執行。

2022年9月22日孫婷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蘇0113刑更6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婷暫予監外執行。

2023年8月22日,孫婷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蘇0113刑更1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婷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3月28日孫婷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蘇0113刑更5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婷暫予監外執行,起始時間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經查,孫婷哺乳期現已屆滿,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但其刑期未滿,應當對孫婷收監執行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孫婷收監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