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公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本院現將江蘇省彭城監獄提請對罪犯潘明星等101人減刑、假釋情況予以公示(見附件)。

本院依法公開進行審理,由審判員邱德祥、李泉與李建華組成合議庭,由邱德祥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泉、王峰與李建華組成合議庭,由李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邱德祥、李泉與王峰組成合議庭,由邱德祥擔任審判長,法官助理唐誠、師雯、王磊輔助案件審理,書記員楊雪負責法庭審理記錄等審判輔助事務。

公示期限為五天。

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內將意見反饋至本院設在監區內的信箱或直接郵寄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特此公示。

 

附:江蘇省彭城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立案公示表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Ο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蘇省江蘇彭城監獄案件公示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