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罪犯李靜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 發布時間:2025-03-20 瀏覽次數:174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2)蘇1311刑初241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李靜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李靜以其于2025年3月2日生育一女,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病歷材料、出生醫學證明,本院已立案受理,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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